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难获支持
发布时间:2021-01-20 08:50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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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利息约定不明确,法院怎样主持公道,近日,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,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韦某借款本金50000元,同时驳回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。
本文讲述的是借贷中的利息问题,2012年4月20日,李某因资金紧张向韦某借款50000元,约定3个月内还款,并出具借条给韦某为凭据。期限届满后经韦某催收无果,故韦某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李某偿还借款50000元,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。
该案经过了法院的审理,会有什么样的审理结果呢?法院审理后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,应承担清偿责任。
最终该案依据法律条文,审理如下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,不予支持。据此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